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而侦查人员又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检查。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即医师不要求一定是女医师。
我们平时在乘坐地铁,飞机等这些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过程当中,虽然也会对我们的包裹,人身等进行一定程度的检查,但是工作人员在检查的时候的检查的方法也是非常有限的。同样的,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当中也会对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的。有些刑事案件当中的受害者自身也比较关注刑诉法检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刑诉法检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而侦查人员又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检查。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被害人。
(二) 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即医师不要求一定是女医师。
相关法条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二、刑事诉讼法搜查与检查有什么区别?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
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
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由此可见,刑诉法检查这主要是针对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的,如果说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时候,工作人员也必须先取得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在当事人拒绝配合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检查。检查的对象如果是属于妇女的身体的话,必须有女侦查人员或者是医师才能够进行的,对检查的结果和过程要汇总成笔录的。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