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词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判有罪,但由于如未成年等特殊原因,行为人有免于处罚的条件或者是从案件的伤亡情况以及其他正面理由来对其的判刑做出一定的相关影响,但是事实和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一、盗窃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词有哪些?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是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跃,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参与捕杀10只狗并占为己有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其中9次不构成盗窃罪。
1.涉案9只狗为无主物。被告人参与捕杀的10只狗中,只有一只找到受害人,其余9只未找到。卷宗129页情况说明最后一段显示:伦掌派出所民警多次到被盗狗地点附近村庄进行走访、广播,查找被盗狗受害人,经多次查找,2016年11月11日在安阳市火车站北面北仓街中段路东垃圾池旁被盗狗受害人找到,其他被盗狗受害人均未找到。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采取走访、广播的形式多次查找涉案狗的主人,均未找到,故9只狗均为流浪狗,应认定为无主物。
2.被告人参与捕杀9只无主狗的行为虽是极其不人道的,但该行为并未触犯刑法,并不构成盗窃罪
(二)、被告人参与捕杀的10只狗中,有一只狗为他人财产,且在盗窃的过程中使用凶器,故构成盗窃罪。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此次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捡狗,为从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
****年*月**日
对于盗窃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词要根据案件自身以及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进行刑事处罚的客观条件来进行回答。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不到或者自身还没有达到应该判处刑罚的话法院认为证据理由充分可以能会进行免除相关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