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我们都知道监视居住是准讯犯罪嫌疑人在制定的房屋范围内进行活动,然后对居住房屋进行监视的行为,那么在我国监视居住能否折抵刑期呢?下面大家就跟读法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一)无固定住处可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否则一律在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前提条件,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一是要坚持地域管辖原则。对于以户口所在地为常住地并且有房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属于“有固定住处”,但对于那些户口不在本地的外来人员也并不能轻易将其排除在“有固定住处”之外,否则就容易造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适用对象的扩大化。二是要正确理解“固定”的含义。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与此对应,在一地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时间的住处即为“固定”,公共场所除外。三是对于那些在多地多处有房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某处房产所在地涉嫌犯罪,应当认为其“有固定住处”。
(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由国家安全部门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二是恐怖活动犯罪。我国刑法没有以列举的形式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但“恐怖活动”一词在分则许多罪名中出现,如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都以恐怖活动或恐怖活动犯罪为基本的构成要素或前提条件。三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通常是指具有涉案数额较大、有重要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犯罪情节的贿赂犯罪。四是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是指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不便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共同居住人有共同作案可能或者嫌疑的;二是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到案的;三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潜逃、串供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四是在住处执行不便于采取电子监控等监视居住措施的;五是异地办案、异地用警,需要异地控制的。另外,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前述三类特别犯罪,并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才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间能折抵刑期吗?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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