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定案后网逃不一定采取逮捕的措施。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仍然存在着在逃的状况,是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的措施的,但并不是必须的措施。
一、根据法律规定定案后网逃是否批捕?
根据法律规定定案后网逃不一定采取逮捕的措施,对于挂网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而如果当事人被公安机关通辑的,不管是否构成犯罪,都应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果经查确不构成犯罪,也可以争取公安机关早日解除通辑措施,还当事人的自由;如果确实已经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也可以为自己争取互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二、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为了调查取证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挂网处理,在对相关证据进行掌握后可以提交到检察机关进行批捕申请,所以是否已经批捕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但如果存在犯罪事实的,都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争取宽大处理。
在我们国家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侦查过程当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这犯罪的可能性,那么可以采取相关的措施,比如说可以采取批准逮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在逃的人员都必须要采取逮捕的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