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行为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第二个方面是客体方面,即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第三个方面是主观方面,行为人一般是存在过失的;第四个方面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特征包括什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4、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什么?
1、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
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
3、结果要件的区别
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
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在对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的时候,是一定要充分的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是否和犯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只要是有一个要件不符合的,此时就是不能认定为行为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人民法院也是不能对该行为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