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多夫定的给药说明
1.本药不宜与齐多夫定-拉米夫定(COMBIVIR)、阿巴卡韦双夫定(TRIZIVIR)同时使用。
2.临床研究证实,使用本药治疗1年,可延迟无症状及有早期症状患者的病情发展;对晚期HIV感染者治疗24周后,可延长患者生存期并减少机会感染。
3.用药期间不能防止HIV通过性接触或血源性传播方式感染他人。
4.对无症状及有症状的HIV感染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需长期用药者及晚期伴发症状较少的HIV感染者。
5.对曾有血液毒性的患者,血红蛋白减少可能会出现在开始治疗的2-4周,而粒细胞减少常发生在治疗的6-8周。
6.患者在不宜采用口服给药时可采用静脉给药。本药静脉制剂宜采用静脉恒速滴注,不宜采用肌内注射给药。
7.如HIV感染者伴有并发症(如卡氏肺囊虫病或其它感染)时,需联用其它药物进行对症治疗。
8.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患者使用本药时需减量。本药主要通过肝脏代谢(葡萄糖醛酸化)后经肾脏排除。对严重肾功能损伤者(肌酐清除率小于15ml/min),也建议减少剂量。据有限的资料表明,严重肝功能损伤者用药后血药浓度呈增加趋势,从而有增加血液毒性的危险。
9.对严重贫血(血红蛋白小于75g/L或比基础值减少25%以上)和(或)严重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粒细胞计数小于0.75×109/L或比基础值减少25%以上)者,需暂停用药,直至出现骨髓功能恢复的证据。对严重贫血者,必要时可以输血。如骨髓功能恢复,可根据血液指标及患者耐受程度逐渐增加剂量,并可给予推荐剂量的α型促红细胞生成素等。对较轻的贫血或白细胞减少者,减少日剂量即可。
10.如患者用药后出现不能解释的呼吸急促、呼吸困难或血清重碳酸盐水平下降时,应考虑乳酸性酸中毒的可能,此时应暂停用药,直至排除乳酸性酸中毒的诊断。如出现血清氨基转移酶快速升高、进展性肝肿大或不明原因的乳酸性酸中毒,也应暂停用药。
11.有报道,儿童和成人用药可致急性过量,但尚无致死的报道。短期服药过量可出现嗜睡、恶心、呕吐、头痛,偶有血液系统障碍。患者均能恢复,无永久性后遗症出现。成人可恢复的最大剂量为50g,儿童为400mg/m2。
12.如患者出现药物中毒征象,应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包括持续监测、诱导呕吐、服用活性炭等。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尚未观察到对本药清除的影响,但可促进主要代谢产物GZDV的排泄。
13.使用本药注射液、粉针剂前,应取所需量,用适量的5%葡萄糖注射液稀释,配好的药液浓度不宜超过4mg/ml。不推荐使用生物混和制剂或胶体溶液(如血液制品、蛋白质溶液等)稀释。
14.配好的药液宜贮存于25℃下,8小时内使用,或贮存于2-8℃下,24小时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