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卡韦双夫定的给药说明
1.本药与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药和蛋白酶抑制药同时服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目前尚不充分。
2.选择本固定剂量的复方制剂应主要依据其预计的益处及其所含三种核苷类似物的相关副作用,而不应仅取决于简单的适用标准。建议治疗初期采用单独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治疗6-8周。
3.单独使用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任一药物疗效充分时,不宜使用固定剂量的三联药物,否则可能导致肾或肝功能不全,剂量相关性毒性等。如临床征象显示本药某一成分需减量或停用,可分别使用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的单方制剂。
4.因本药是剂量固定的片剂,不能减少剂量,故不应用于体重不足40kg的患者。
5.对治疗前已有骨髓增生低下或治疗中出现血液不良反应的患者(如血红蛋白<9g/dl或<5.59mmol/L、中性粒细胞计数<1.0×109/L),可能需调整齐多夫定的剂量,应使用阿巴卡韦、拉米夫定和齐多夫定的单方制剂。
6.治疗期间应注意患者的活动能力、精力、食欲、体重、体温、阿巴卡韦过敏特有的征象(皮疹、发热,突然发生的恶心、呕吐、腹泻、极度疲劳及呼吸急促、咳嗽、咽炎等呼吸系统症状)、与阿巴卡韦过敏有关的检测异常(包括淋巴细胞减少、肝酶升高、CPK升高和不同程度的血小板减少)和其它本药毒性征象(如持续的恶心或头疼、肌痛、失眠、头晕和肝肿大等)。
7.资料表明,间歇治疗可能增加发生阿巴卡韦过敏反应的危险,应告知患者定时服药。阿巴卡韦的过敏反应必须警告每位患者并应密切监测,尤其是在本药治疗的最初2个月内,应每2周会诊1次。治疗初期同时接受本药和其它已知有皮肤毒性(如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药物的患者需特别注意(因很难区分皮疹是由阿巴卡韦引起的过敏反应还是由其它药物所致)。
8.为避免延误诊断和减少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的发生,当过敏反应不能排除,甚至可能是其它诊断时(如呼吸道疾病、流感样疾病、胃肠炎和对其它药物的反应等),必须停药。国外资料显示,如果患者出现皮疹或以下4项中至少2项的任一症状,则必须停药:(1)发热。(2)恶心、呕吐、腹泻、腹痛。(3)极度疲倦、全身不适感。(4)咽喉痛、气短、咳嗽。对无论任何原因停药者,重新用药需慎重考虑;如有必要再次用药,治疗必须在医院进行。对因发生过敏反应而停药者,不可再用本药或任何含阿巴卡韦的药物。
9.治疗期间,如临床征象或实验检查提示出现胰腺炎,应立即停药。恶心、呕吐和腹痛等消化道症状也可能提示发生乳酸性酸中毒,对氨基转移酶迅速升高、进行性肝肿大或原因不明的代谢性或乳酸性酸中毒者,应中断用药。
10.药物过量:尚缺乏过量服用本药的经验。一旦发生服用过量,应对患者进行毒性监测,必要时进行正规的支持疗法。此外,拉米夫定可经透析清除;血液和腹膜透析对齐多夫定的清除作用有限,但可促进其葡萄糖醛酸代谢物的生成,从而加速排泄;尚不清楚阿巴卡韦能否经透析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