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宫素的给药说明
1.用于催产时必须指征明确,以免产妇和胎儿发生危险。
2.本药用于引产或催产时,应在医院有适当监护条件下、稀释后静脉滴注给药,不可肌内注射。因肌内注射时用量难以调节,可造成子宫收缩过强及胎儿窘迫。必须由受过训练的医务人员严密监护,并遵照正确使用方法。
3.静脉滴注时可使用滴速调节器控制用量,滴速应根据患者的宫缩情况而定。
4.当出现宫缩过强或胎儿窘迫时必须立即停药。
5.静脉滴注时如出现胎儿心率明显下降,则表示子宫胎盘储备不足,应结束分娩。
6.不能同时多途径给药及并用多种宫缩药。其它宫缩药与本药同时用,可使子宫张力过高,有引起子宫破裂和(或)宫颈撕裂的危险。
7.遇子宫收缩乏力时,给药时间不宜超过6-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