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疗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1.禁止结婚的疾病。男女双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或重度智能低下者不宜婚配。因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及智力低下者,精神活动失常,无法对结婚这一复杂的社会行为进行正常的判断,这期间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双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病情虽暂时稳定,但仍有发病的可能,彼此间很难互相照顾而且会互相影响,他们所生子女患同种疾病的发病率比一般人群发病率高出30~40倍。
2.劝导暂缓结婚的疾病。
(1)性病、麻风病未经治疗者,精神病发作期间或病愈后尚未稳定2年以上者。
(2)各种需作疫情报告的法定传染病患者,在规定隔离期间及未治疗前暂缓结婚。
需作疫情报告的法定传染病隔离者,为了防止夫妻间互相传染和扩大疫情,在未能隔离之前不许结婚。性病可以通过性生活传播,如果怀孕还会危及胎儿,因此在未治愈前不应结婚。经过治疗后,要有医院的检查证明,确实治愈方可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