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配售的内容
为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配售和进一步推进市场化定价,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开始实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方式发行新股。在同股同价的基础上,一部分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上网定价的办法向一般投资者发行;另一部分则以订立配售协议的办法向法人发行。
该方式适用于公司一次发行量较大(8000万股以上)的情形,其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行量的50%;发行量在2亿股以上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的比例。作为配售对象的法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除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有权购买人民币普通股的法人,分为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法人两大类(统称机构)。其中所谓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充分考虑上市后该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