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农作物的新品种选育”各地政策执行不一,后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8号)第二条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但是,该公告发布以后,还是各省政策执行仍然不一,关键问题是“生产、初加工、销售”“三位一体”,还是“选育、生产、初加工、销售”“四位一体”才能享受享受该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8号第二条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生产、初加工和销售一体化是在选育形成的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