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计算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的时候,我国的税法里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的个人,其中国境内工作时间应包括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请问这里应该如何理解?如果这样的话,那我们在计算外籍个人的中国境内天数的时候,是不是就不能看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了?那么我们需要以什么为标准来确定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呢?要公司出据相关休假或培训的证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规定:
“一、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
通知中所说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五、核实个人工资薪金及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凭据证明问题
凡属依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通知的规定,应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或者依据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应就视为由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的个人,应如实申报上述工资薪金数额及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并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
前述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包括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凭据。”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核实个人申报的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应提供支付工资证明及必要的公证证明和居住时间的有效凭证,包括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凭据。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