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三联单”这种比较科学的财贸手续,在300多年前的清代初年,政府征收赋税时就已经实行了。
清初,曾沿袭明朝旧制,政府部门凭鱼鳞册(土地册)和黄册(户口册),向人民征税,贪官污吏往往巧立名目,私自向老百姓摊派各种苛捐杂税。这对于刚刚夺取政权,急需巩固封建统治的清政权是不利的。顺治年间,对纳税手续做了一些改革,即先向纳税人发出通知单,同时发给盖有“铃印”的“截票”(即二联单),交税时,“就印字中分”,“一给纳税户,一存有司”,其目的是防止官吏作弊。但是,负责征税的地方官,特别是那些直接经手人,手段毒辣,往往以各种藉口,“将纳户票强留不给”,然后翻脸不认帐,再次征税或敲诈勒索。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公元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清政府把二联单改为三联单。征税时,将三联票一存州县,一给差役,一留纳户,“各有凭证,彼此无争,以防弊端”。当然,这种办法不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客观上对人民有一定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