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所有到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如需在境内外开立外汇帐户,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⑵企业申请开立境外帐户的同时,须将从境内、境外帐户支付与境外上市相关费用的用汇计划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在对外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商业单据报送当地外汇局备案。
⑶企业完成境外上市工作以后,除去需支付的上市费用外,须在外汇资金到位10日内,将发行股票所筹集的外汇资金全部调回境内。
⑷外汇帐户经常项下的支付,由开户银行根据有关支付凭证及商业单据监督进行,资本项下支付及结汇须经当地外汇局逐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