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是:
(1)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标准:
a.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b.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汇。
(2)自费朝觐、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汇。
(3)其他需要兑换外汇标准:
a.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b.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照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兑换外汇汇出;
c.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
d.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
e.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
f.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用汇,金额在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由银行兑付;
g.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超过由银行审核真实性金额或范围标准的,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