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业;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3)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
(4)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
(5)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及其他经营机构经总公司授权可以在境外借款,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非经营性质的办事处或代表处等机构不得在境外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