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向外汇局提供如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所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担保人是集团性公司的,应当报送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其本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⑷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⑸担保合同或者意向书;
⑹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外抵押和质押应当提供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其现值的评估文件证明。
中资金融机构和内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提供外方投资比例债务部分所要求担保已落实的文件。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还需提供其总部的授权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