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或增资,须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按规定审核真实性后,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证明。
⑴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方投资者所得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的,需向外汇局提供产生利润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完税证明、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外方投资者对所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拟再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批准生产生效的合同及章程等。
⑵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方投资者所得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需向外汇局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与增资利润有关的年度财务查帐报告、完税证明、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外方对以利润进行增资的确认件: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汇登记证等。
⑶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方投资者所得利润在境内其他企业增资的;需向外汇局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与增资利润有关的年度财务查帐报告,完税证明、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外方对以利润进行增资的确认件,拟增资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汇登记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