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到货核销报审时,若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与进口付汇额不等时,进口单位必须向外汇局逐笔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必要时外汇局可向海关等有关部门发函取证及通报有关情况。企业进口时向海关申报进口价格,首先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审价,因此,经过海关审价后的进口价格应当是进口企业在银行付汇的价格。如出现银行付汇金额与进口报关单上的金额不符时,不论是顺差还是逆差,都必须向当地外汇局提供书面说明,提出差额核销的原因,并提供有效证明。若付汇金额大于报关单金额部分属正常、合理的从属费用,应填制“非贸易付汇申报单”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或证明差额核销原因不合法或长期不能足额核销的,外汇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