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外汇专用帐户,须向外汇局领取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
(2)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分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3)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其他有关材料;
外汇局核准材料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上加盖章,申请单位持“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五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