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是环境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程序有:
(1)部分针对污染源作出的限期治理决定,在作出前需由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
(2)限期治理决定作出后,对相对人执行这一决定的情况,环保部门还需进行监督检查;
(3)对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环保部门经审查并报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批准,向其颁发限期治理合格书;
(4)对逾期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由环保部门对其处以罚款或由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限期治理决定应以限期治理决定书的形式,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机关向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