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分为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对个人非法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该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本条所说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一些重要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为他人”不仅包括为自然人,也包括为单位。“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客户
(申请开证人)的请求或者自己主动向一方
(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该书面约定的各项条款,开证银行即向受益人支付该书面约定的款项的凭证。简单地说,信用证就是开证行有条件地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保函”,是指银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他人承担责任的担保文件,是重要的银行资信文件。《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提供担保服务,但是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提供担保;《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如果人民银行或者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为他人出具保函,都属于本条所说的违反规定为他人开具“保函”。违反规定开具“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规定,为他人非法开具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资信证明”,是指证明个人或者单位经济实力的文件,广义的资信证明包括票据、银行存单、房契、地契以及其他各种产权证明等,此外,还包括由银行出具的有关财产方面的委托书、协议书等。
3.行为人非法为他人开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必须造成较大损失,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虽有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但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损失较小,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不宜以犯罪论处。至于什么叫做“较大损失”,由于各案情况不同,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本条没有作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作司法解释。
对本罪的处罚,本条根据造成的损失大小规定了两档刑: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非法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罪的刑事处罚规定。本条采用了双罚制原则,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犯罪情节,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