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解释]本条是对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武装掩护走私的刑事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是指行为人携带武器用以保护、掩饰走私活动行为。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在遇到缉私检查时,公然持武器进行抵抗,有的没有用武器进行抵抗或者没有来得及用武器进行抵抗,便被捕获。只要犯罪分子携带武器武装掩护,无论是否使用武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武装掩护走私,是最严重的走私行为之一,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本款规定,对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将量刑幅度分为三个档次: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一般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款所说的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情节轻重,在相应的量刑档次内从重,而不是在该档的量刑幅度以外从重。
本条第二款是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刑事处罚规定。“暴力”,一般是指使用有形的力量,如殴打、捆绑等。“威胁”,一般是指使用无形的力量,使对方在精神上形成压力,在心理上造成一种恐惧感,如声言对他人使用暴力、以杀害、毁坏财产、报复家人、破坏名誉相威胁。如果走私分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缉私,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必须是走私分子,而且其走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又有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才能以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是指对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实行并罚。如果行为人的走私行为尚不构成走私罪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只能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