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商检机构与“检验机构”的含义
根据本法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因此,具体来讲,商检机构就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全国设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关于“检验机构”,根据本法规定,是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机构。即只有经过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才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这次修改,将原商检法规定的“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本法规定的“检验机构”与商检机构是有严格区别的。“检验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经过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才具备从事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资格。商检机构是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和管理监督职能。
二、商检机构与“检验机构”依法实施检验的含义
(一)商检机构。根据本法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即商检机构是对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法定机构。具体来讲,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而该检验必须由商检机构实施。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是海关验放目录内进出口商品的依据。同时,本法规定,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因此,商检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对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此外,商检机构作为国家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检验”不仅仅是指?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ǘ煅椋婪ù邮路ǘ煅橥猓荼痉ê陀泄胤煞ü娴墓娑ǎ碳旎苟阅柯家酝獾慕隹谏唐罚梢愿莨夜娑ㄊ凳┏椴榧煅椋豢梢园凑展夜娑ǘ粤腥肽柯嫉某隹谏唐方谐龀暗闹柿考喽焦芾砗图煅椋灰婪ǘ浴凹煅榛埂钡慕隹谏唐芳煅榧ㄒ滴窕疃屑喽剑梢远云浼煅榈纳唐烦椴榧煅椋灰婪ǘ允凳┬砜芍贫鹊慕隹谏唐肥敌醒橹す芾恚豢梢愿莨彝骋坏娜现ぶ贫龋薪隹谏唐分柿咳现すぷ鳎环伞?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8129.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二)“检验机构”。根据本法规定,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即“检验机构”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其性质属于商业性委托检验。在具体检验鉴定内容上,也要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进行。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