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内容如下: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主旨
本条是对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还很不成熟。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国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监管,监督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行事,实现市场的规范化。为此,本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同时,还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检查与调查职权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保证能够切实履行这些职责,本法对被监管单位和个人也作了相应的义务性规定。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对于违反这一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按照本条的规定,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对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两种法律责任,一种是追究刑事责任;另一种是追究行政责任。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里的“暴力”,是指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害名誉等相威胁,使其放弃执行自己的职务。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是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只是吵闹、谩骂、不服管理等,则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权,致使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对于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这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比如纠缠、躲避、软磨硬泡等方法,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也影响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给予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