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基金适用本法的规定。
释义
实践中,除了本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还存在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这些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又被称为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基金。本次修改前,原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将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一、关于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基金
关于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基金,严格来说,是一种学理上的分类。根据按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可以把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以投资信托契约集合投资人资金成立的基金。契约型基金并不需要设立公司组织,而是基于一定的信托契约而设立的基金,因此又被称为信托型基金。这种基金包括三方当事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由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契约约定。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操作,基金托管人接受管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注册、开立独立的账户,并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处分及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英国的单位信托、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证券投资信托均为契约型基金。根据本法第二款的规定,一般认为本法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也是这种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本身为一家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以进行分散性的证券投资,并向投资者定期派发股票和红利。这种公司通常被称为“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多类似之处。主要的不同是,投资公司的业务往往集中于证券投资领域。公司型基金包括以下四个主要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这其中,基金投资者因购买基金份额成为投资公司的股东;投资公司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运作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与公司型基金相类似的合伙型基金,即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基金的法律适用
在此次修改中,有的意见认为,基金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是不同的投资方式,公司应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应适用合伙企业法,而基金则应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目前不少从事证券投资的公司与合伙企业被称为私募基金,但本质上仍属于公司与合伙企业,都在工商登记部门作了登记,对这些公司与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行为并不必然纳入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范围。但经过多次审议、研究,认为原来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对这类公司与合伙企业作出规定,这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证券投资行为与基金具有很大相似性,如果不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可能产生较大的金融和社会风险,因此最终将这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证券投资行为纳入本法的适用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公司与合伙企业在设立、管理等方面,仍应适应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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