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主旨
本条是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特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纳税义务人就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一般简称纳税人,是税收征纳关系中的纳税主体,是课税要素的最基本内容之一,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明确什么人为纳税人是税收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中课税要素法定的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确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有三个主要特征:其一,纳税人是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其二,纳税人负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其三,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一方重要的当事人,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由纳税人以外的第三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种方法,称为源泉征收。实行源泉征收,主要是因为向纳税人直接征收税款有困难,或者能够确实并且高效率地征收税款,有利于保证国家及时、可靠地取得税收收入。在采取源泉征收方法时,代扣并代缴、代收并代缴税款的义务,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承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人,称为扣缴义务人。从保证税款征收出发,对纳税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过程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不发生直接关系,两者是通过扣缴义务人联系在一起的,纳税人不承担自己直接缴纳税款的义务,只承担向扣缴义务人给付相当于税款的金额的义务,而扣缴义务人则承担起直接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或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义务,也就是说,纳税义务转化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或者说,后者是纳税义务的延伸。由此看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设定和履行直接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履行,关系到国家的税收利益、纳税人的利益以及扣缴义务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有三个特征,其一,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其二,扣缴义务人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人;其三,扣缴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后,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义务的,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