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电子签名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开始实施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对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施行时间,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是对法律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它关系着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从何时起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对正确运用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即自2005年4月1日起,有关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以及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应当执行本法的规定。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时间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及后果。首先是溯及力问题,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新的法律规定不能调整法律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违反新法律的事实和行为,但是如果其事实和行为在新法生效前发生并延续到新法实施后,则应当适用新法。因此,在电子签名法实施前,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只能用目前实施的有关法律调整。其次,法律在正式公布之后,根据立法法的原则,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目前正在实施的一些办法需要重新进行调整。本法公布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如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重新制定发布,来不及重新修改发布的,对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
三、本法于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法的颁布与施行时间之间留有一定的间隔,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充分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尽快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此外,由于电子签名是一项新的事物,有关部门还要加强法律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理解这部法律。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