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理解。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主旨
本条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释义和理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因此应该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的概念及其划分情况。物业管理区域是一个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物业的范围,一般而言,它应该是一个由原设计构成的自然街坊或封闭小区。自然街坊是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居住区。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中形成的居住小区,一般由4-5个住宅群组成,用地一般为15—20公顷,建筑面积约为15—20万平方米。按照政府有关建设小区规划的规定,小区应配置居委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文化活动中心、综合服务商店、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项目。小区的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在开发时一起建成,一起交付,再让居民入住。这种小区大都实行封闭式管理,被称为封闭小区。将一个封闭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利于对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管理。
根据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标准,而是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各地情况有很大不同。对于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可以是一栋或几栋大楼,也可以是一个楼宇群体进行适当的调整划定。区域一经划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应做任意改动。这样,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相对稳定,有利于业主自治机构和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上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例如,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通知第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本条所指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划分,原则上以自然街坊或一个封闭的小区予以确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万平方米。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可以根据上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进行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区、县房管局应在1:500地形国土予以注记。”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