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要求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清洁生产审核也称清洁生产审计(CleanerProductionAudit),是一套对正在运行的生产过程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的程序;是通过对一家公司(工厂)的具体生产工艺、设备和操作的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掌握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生产原因的详尽资料,提出如何减少有毒和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经过对备选方案的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性分析,选定可供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的分析、评估过程。
二、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一种主要技术方法,自从我国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以来,清洁生产审核就一直是这项工作的核心之一。许多清洁生产项目都是首先从清洁生产审核入手,找出污染、浪费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清洁生产审核通常是由专家或者企业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的,主要环节包括三项:
(一)对生产过程进行评价,从整个生产系统的投入产出关系方面进行考察,发现系统中存在的“不清洁”环节;
(二)清洁生产机会识别,即在生产过?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7802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唐兰鄣幕∩希攵韵低持写嬖诘奈侍饨幸蚬治觯页隹晒┭≡竦慕饩龇桨福?/p>
(三)确定清洁生产方案,即对解决方案进行对比、筛选或者可行性分析,最终选定具体方案供实施采纳。
应当说明的是,清洁生产审核只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一种主要技术方法,这种方法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上的便利,但不是说它是惟一的方法,对于一些生产过程相对简单明了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就显得过于烦琐,没有必要。因此,是否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应当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决定。
三、根据上述情况,本条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这是一项非强制性要求,仅仅要求企业做好有关资源消耗及废物产生情况的监测,并按照实际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有关人民政府首先会责令其限期治理;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在限期治理期间,企业必须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实践表明,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的基础上,实施清洁生产,对污染进行削减,能够收到很好的效果,许多企业因此而起死回生。从这一角度考虑,将清洁生产审核作为必要程序放在限期治理阶段,一方面可以起到尽力挽救企业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帮助行政机关判断企业问题的症结,并据此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这也是强制性的规定。考虑到生产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和事故,因此需要对其物料投放、泄漏、排放等问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要求企业定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就是强制企业定期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评价,不断地削减污染,杜绝事故隐患。要求企业将审核结果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便于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这些重点企业的情况,加强监督,预防重大污染事故发生。清洁生产审核既为企业自我完善提供了方法和手段,也为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渠道。
四、考虑到清洁生产审核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且不同行业所适用的清洁生产审核方法会有所不同,法律中很难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