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第一款是关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主要职责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基本职责和地位,即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他有关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予以指导,有权对各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和统一行动需要协调时予以协调,并有权对其他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二是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这一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控制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并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负责履行依照本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职责。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十几年的实践证明,环境保护部门未能充分发挥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用的原因,一是受到条件的限制,二是职责规定不够明确。新一届政府在总结我国十几年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新制定的国务院“三定方案”中,将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职责规定为“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这使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更为明确和具体。为此,这次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采纳了“三定方案”的上述规定。
二、第二款是关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的规定。这一款的规定增加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责增大。根据这一款的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海上巡航监视及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此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还负责履行依照本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职责。这次修改增加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原因,一是新一届政府的“三定方案”加大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权力和责任,明确赋予其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职责;二是考虑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的专业管理部门,具有管理海洋环境的专业技术优势和一定的海上执法力量,充分赋予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整体利益,有利于海洋科学研究成果向海洋环境管理转化,为海洋环境管理提供科学手段和有效保证。
三、第三款是关于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各部门名称的更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更改为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海事部门对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船舶污染海洋事故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增加了海事部门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外轮登轮检查处理的规定,这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一○条关于登临权的规定作出的新规定。根据这一款的规定,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海洋环境的职责,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负责其管辖的港区水域内除军事船舶以外,所有其他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其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二是负责其管辖的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其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三是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造成污染事故的外国籍船舶登轮检查,并对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但对船舶造成的渔业污染事故,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调查处理。这是考虑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海洋渔业资源的专业管理部门,具有管理渔业船舶和渔业生态系统的有效手段,更多地发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有利于海洋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系统的保护,而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系统的保护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还负责履行依照本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职责。
四、第四款是关于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的规定,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专门为渔业生产、科研、管理服务的船舶,如捕捞船、养殖船、水产冷藏加工船、渔业科研调查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渔业船舶”同军事船舶一样,从设计制造、作业、管理等方面均与一般“船舶”有所区别。根据交通部和农业部的分工,渔业部门负责全国渔船的管理,包括登记、检验、发证和防污等工作。二是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是渔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是渔业生产的物质条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合理划定并管理渔业水域,分别采取禁渔区、保护区和确定养殖使用权等方式,保护经济鱼类和野生动植物的产卵场、越冬场、繁殖场、栖息地以及养殖水域等,并逐步向社会公布。三是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渔业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海域,损坏渔业水域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鱼虾贝藻类等海洋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大量死亡,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件。凡是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行使管辖权,依法调查处理。
五、第五款是关于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的规定。根据这一款的规定,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军队船舶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但需要与有关环保、海洋、海事、渔业部门相协调。所以对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作出上述规定,加强军队环保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考虑;一是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有权行使部分国家权力;二是就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来说,军队具有自己的法制系统,对于军队违法行为,大多由军队法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三是从国家军事秘密的管理制度上看,我国军队负责军事机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军事船舶大多用于军事目的,涉及军事秘密,所以,对于军事船舶的管理和其造成的污染事故的处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较为易行;四是这样规定体现了国家和人民对军队执法部门的信任,有利于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承担起国家赋予的保护海洋环境的神圣责任。
六、第六款是关于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设立及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这一款的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设立及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须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或者不与本法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之所以作出这种授权规定,主要有如下一些考虑:一是原法的规定,只限于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而对于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未作规定;二是新一届政府的“三定方案”对政府部门管理海洋环境的职责作了调整,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三是目前我国沿海各地方海洋环境管理体制和机构的设置有所差异,不宜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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