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主旨
本条是对关税完税价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这是国际上通行的确定关税完税价格的方式。所谓成交价格是指一般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的价格。根据本条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由此可以看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FOB),如果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采用其他价格标准,应当作相应的调整。
作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基础的成交价格,必须是由海关审定认可的成交价格。海关在审定成交价格时,首先应当审查纳税义务人交验的单证是否齐全,随货单据上的货价是否与合同相符,单价与总价是否相符。如果不一致,应当以实际支付的价格为准。其次,应当审验进出口货物品名、规格、牌号、数量是否与随货单据和纳税义务人的申报相符,如不相符,应以实际到货为准。最后,海关应当审核申报的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其构成费用是否申报齐全、正确,如果不符合规定,海关应对成交价格进行调整。为了保证海关及时、准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
二、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根据我国有关海关估价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1)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上述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别允许存在。(2)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上述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4)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进口货物,采用特殊的估价方式:(1)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3)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为依据审查确定完税价格:(1)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2)同一时期内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销售出口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成本、储运和保险费用、利润及其他杂费计算所得的价格。(4)如果按照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的,由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审定价格。
三、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由于进出境物品一般数量较少、品种繁多、质量性能不一,相同物品的成交价格各异,确定成交价格的证明文件也很少,情况十分复杂,一一审定其完税价格非常困难。因此本法未对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作具体规定,只是授权海关依法确定。我国目前的实际做法是,海关总署将常见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的完税价格编制成完税价格表,发给全国海关统一实施,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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