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主旨
本条是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自用物品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主要是指外国驻中国使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下列人员根据其性质和地位的不同,享有不同程度的外交特权和豁免:(1)使馆人员。使馆人员包括使馆馆长和使馆工作人员。使馆馆长是指派遣国委派担任此项职位的大使、公使、代办以及其他同级别的人。使馆工作人员是指使馆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2)与使馆馆长、使馆外交人员、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4)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5)其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进出境的管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作了原则规定。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进出境的管理,应当主要适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所谓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物品,包括家具、陈设品、办公用品、招待用品和机动车辆等。所谓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直接需用的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和机动车辆等。上述物品,享有外交豁免权,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义务:(1)使馆运进运出公务用品、外交代表以托运或者邮寄方式运进运出自用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放行。申报运出公务用品和自用物品,由海关审核后予以放行。(2)使馆发送或者收受的外交邮袋,海关予以免验放行。外交邮袋应予加封,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者公务用品为限。(3)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如非中国居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者,携运进境自用物品,包括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审核在直接需用数量范围内的,海关予以查验免税放行。申报携运出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审核查验放行。(4)使馆和使馆人员不得携运我国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进运出上述物品的,必须事先得到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馆和使馆人员申报属于我国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外,海关予以扣留,有关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应当在九十天内退运。逾期未退运的,由海关变价上缴国库。(5)使馆和使馆人员免税运进的物品,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