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3:15:33百科知识库

海关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主旨

本条是对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和货物运输到达后,为了解货物的种类、数量、品质、包装等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了解货物在运输途中是否有损毁、灭失等情况,收货人需要对货物进行检验。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就是对货物进行的一种初步检验。由于进出口货物自进境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的期间,都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那么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向海关申报前这段时间内,当然是应处于海关监管之下,为防止走私或其他逃避海关监管的情形发生,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要在向海关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必须经过海关同意。

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国民的人体健康,保护国内农林牧渔生产,可能传播检疫性传染病的入境货物,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所谓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可能传播检疫性传染病的货物,主要是携带上述传染病病原体的货物。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方面,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3)动物尸体;(4)土壤。在上述四项禁止进境物中,第(1)项和第(2)项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进出口货物属于动物、植物、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进境时应当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由此可见,进口货物可能传播检疫性传染病或者属于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都必须依法接受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才准予入境。提取货样,就是提取少量货物作为样品。收货人提取货样,一般是为了将样品带回其生产经营场所,而收货人将货物带回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即入境,因此,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在提取货样前,必须经过检疫,只有在检疫合格后,才能将货样提走、取出。需依法检疫的货物,未经依法检疫的,不得提取货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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