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九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3:06:48百科知识库

旅游法第九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九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四条内容如下: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者一方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一款,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作了规定。

一、规定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且有共同请求可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的必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案件涉及许多人的权益,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案件、因食物中毒造成的伤害案件、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等等。这类案件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一方的人数众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纠纷,既涉及当事人权益的问题,又涉及处理机关相关资源的合理调配问题。如果让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所有人员都参加到纠纷解决过程中来,可能会产生有的当事人无法到场发表意见,导致纠纷解决过程拖长的情况;如果将纠纷进行分拆,人数众多一方的当事人,分别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一对一的纠纷解决办法,又会产生耗时费力的问题,而且在处理结果上可能产生差别甚至矛盾的现象。

对此,我国在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这一制度对于快速处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节省司法资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后,我国在2007年12月制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分别对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解决方式作了规定。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以法释〔2003〕2号文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也规定,在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2至5名诉讼代表人。

在旅行社组团旅游中,一旦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往往人数较多。因此,为了方便、快捷解决争议,本条规定了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二、关于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可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的具体要求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一,可以推选代表人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是旅游者。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后,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的,只能是旅游者一方,旅游经营者一方不能推选代表人。同时,推选的代表人,只能从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旅游者中间产生,而不能在旅游者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中产生。至于可以推选多少人作为代表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代表人为“二至五人”.

第二,旅游者一方推选代表人的条件之一,是“人数众多”。至于人数众多的具体认定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为“一般指十人以上”。此外,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也规定为“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因此,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将“人数众多”理解为“十人以上”。当然,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解决旅游纠纷时,还需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者有关调解、仲裁的规定来进一步确定。

第三,旅游者一方推选代表人的条件之二,是“有共同请求”。所谓有共同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请求标的为共同的或者属于同一种类的。如某旅行社发布信息,称将于春节前组团去某国旅游,人数满60人即可成团出行,但最终只有30人报名参加并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交纳费用,于是旅行社宣布取消该次旅游活动、解除已经签订的合同,但没有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这30名旅游者一起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收取的费用。

第四,代表人参加纠纷解决的活动,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这里讲的代表人的活动,主要是指参加纠纷解决过程中的程序性活动,如提供证据、提出管辖异议、进行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期间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这是因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主体的重要权利,未经当事人授权,他人无权代为处分。因此,凡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活动,如变更、放弃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将构成对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权利的侵犯。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纠纷解决活动。代表人参加旅游纠纷解决活动,既可以自己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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