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引渡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被请求引渡人提出赔偿的,应当向请求国提出。
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现代的引渡制度不再是将被请求引渡人作为国家之间政治交易的筹码,而是把他当作引渡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要对其各项诉讼权利和正当利益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从广义上讲,引渡法所确立的审查和裁决程序以及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就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从狭义上讲,被请求引渡人的辩护、申诉和损害赔偿权更是专门的保障体系。
根据本条的规定,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后,又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由于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从而由请求国予以赔偿的行为。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损害的发生是由于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引起的。
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针对个人的一种诉讼请求。在这种诉讼过程中,应当对个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障,防止国家滥用这项请求权。如果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其由此造成的损害。也就是说,损害行为的发生主要有三种前提条件:(1)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引渡是一种主动的行为,既可以主动请求引渡,也可以主动撤销引渡,但由此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国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提出引渡请求错误。这主要是针对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后,发现自己的请求存在着错误,如对象错误、不符合引渡条件、不构成犯罪等。(3)放弃引渡请求。如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请求国自约定的移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接收被请求引渡人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引渡请求。则请求国也应当对由此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二、由于请求国的行为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了损害。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存在不当是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权的前提条件,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权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有前提条件,但没有客观损害事实的存在,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权也不能成立。
三、损害赔偿的提出。
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是建立在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的基础上,因此,被请求引渡人只能向请求国提出赔偿要求。本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保证: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的,由请求国承担因请求引渡对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也就是说,请求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就必须承担这种保证责任,以此维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被请求引渡人的损害赔偿权的实现,要根据请求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条件、程序等来确定。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