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规划和建设的规定。这是新增加的内容。
释义和理解
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实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必要性
1.发达国家在上世纪70、80年代.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和监管体系,实现了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已经对常见性危险废物进行了严格的鉴别和安全处置,目前正致力于具有更长期潜在危险的危险废物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处理。目前我国常用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技术主要是安全填埋和焚烧。现在已基本掌握安全填埋技术,在危险废物填埋方面,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目前已经建设完成的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有深圳危险废物填埋场、沈阳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等。以上三个填埋场无论在建设规模、危险废物处置类型、填埋厂性质等方面都具有代表性。焚烧处理的核心设备是焚烧炉,目前全国还没有一座功能齐全的并投入正常运行的、综合性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近年来,沈阳、北京、江苏等地已开始出现市场化运行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理厂。我国侧重采用焚烧技术进行处理的危险废物一般为有毒有害、化学解毒法效率不高,很难或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以及易于传染扩散和滋生病菌的物质,例如多氯联苯、六六六和医疗废物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物质。焚烧炉多采用国内研究开发制造的旋转窑炉和热解炉,一般设置有尾气净化系统,虽然总体性能比早期进口的焚烧炉好,但进料系统和监控系统较简单,从安全性看仍需进一步改进。由于我国对危险废物的处置重视不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简单贮存或直接排放状态,医疗废物流失严重,大量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与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要求差距较大。突出表现为:一是处置设施建设滞后,集中处置率低。我国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领域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目前,只有深圳、上海、天津、沈阳、杭州等极少数城市建成了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处置能力仅18万吨/年,但处置功能不全。全国还没有一座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场投入运行。2002年,工业危险废物处置率仅为24.2%。每年有300多万吨危险废物临时贮存。从19%年到2002年,全国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达到2633.9万吨,不但占用了大量土地,而且已成为污染环境的一大隐患。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目前除广州、杭州、沈阳、大连等极少数城市对医疗废物实行了集中处置外,大部分地区医疗废物由各医院分散处置,处置水平和效果参差不齐。2002年抗击“非典”过程中,充分暴露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缺乏的严重性。二是处置水平低,二次污染严重。目前,我国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贮存状态,不符合安全处置标准,没有防渗设施的填埋和没有尾气处理的焚烧,极易产生二次污染。不少医院采用热水锅炉或间歇式焚烧炉进行低温焚烧处置医疗废物。这些焚烧炉规模小、工艺落后、设备制造简陋,炉型设计不能适应医疗废物特征,没有烟气净化装置,再加上焚烧温度过低、间断运行,处置效果不好,烟气、恶臭、灰渣、废水等二次污染严重。因医院焚烧炉污染扰民的纠纷日益突出。三是混入生活垃圾、流入社会,危害严重。许多企业将危险废物与工业固体废物甚至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排出,社会源危险废物往往直接混入生活垃圾,部分危险废物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进入环境,危害严重。我国大部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水平以及防渗设施、渗滤液处理及表层覆盖达不到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标准要求,而医疗废物所含病菌和病原体是普通垃圾的数百倍甚至成千上万倍,极易成为疫病的传染源。某些机构或个人非法倒买倒卖、重复利用一次性医疗卫生器械,经过简单消毒处理后,重新包装成为“医疗用品”或制成生活用品,流入社会,损害人体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是没有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管理制度不健全。五是装备制造水平低,技术不过关,规模小。
2.危险废物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处置危险废物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分散处置,即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自行处置;二是实行集中处置,即为专业性的或区域性的集中处置设施予以处置;三是实行集中处置与分散处置相结合。我国长期以来,在危险废物处置方面,主要采取分散处置即要求产生者自行处置的方式。自80年代以来,在国家的要求、鼓励和支持下,一些经济能力和技术力量较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陆续建设了自己的处置设施,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这对控制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起了积极作用。对这种方式,国家仍应继续支持和鼓励。但是,就全国范围而言,单纯采取分散处置的方式却有着局限性和难度。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乡镇企业,由于受资金、技术、场地等条件的诸多限制,缺乏独自建设和管理运转处置设施的能力。同时,由于若干企业生产规模小,产品种类多,因此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颇多,但每一种类的产生量却并不大;有的企业的规模虽大,但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却不大,或者绝对总量较多而各个具体种类的数量却有较大差异等。凡此种种,如果机械的简单的不加区别的要求所有产生者都自行处置其产生的所有废物,则会造成重复建设,资金浪费,也会使各产生者的处置设施因接纳的废物数量有限而造成设备闲置。因此,为切实解决危险废物处置问题,提高治理污染的效益应从保护环境的要求和实际国情出发,在继续鼓励、支持产生者自行处置,加强对分散处置管理的同时,还应采取其他措施,包括推行集中处置和区域控制,实行污染控制的社会化形式,采取分散处置与集中处置相结合。
集中处置危险废物是一种既经济又科学的方式、方法。它是指将危险废物集中于某一区域或专业性的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中予以处置。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中有着重要意义:一是可以节约人力、物力、财力;二是可以获得较好的处置效果。集中处置设施一般都拥有较完备的专业技术、设备和管理力量,同时,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处置条件,因此,可以获得较好的处置效果;三是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和减少处置费用,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四是可以提高防治污染的水平;五是可以掌握和控制危险废物的流向,从而便于监督管理。对危险废物实行集中处置,这是世界不少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有效控制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的重要形式和主要的技术手段。集中处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大带小”方式,即发挥各企业现有的处置设施的作用,使各企业自建的处置设施在处置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同时,鼓励和允许各企业依规定条件将自己剩余的处置能力和设施向其他单位开放,接受并处置其他单位的与自己的处置条件和能力相配的危险废物,即开展委托处置、有偿服务。另一种是区域性集中处置方式;即建设区域性专业性的集中处置设施,把一些分散的危险废物,按不同种类、特性和要求集中在一起处置,如由地方政府规划和组织区域性的社会化经营的专门性集中处置设施,或将本地区各企业的处置设施有机联合成为网络和系统或实行跨区域的处置合作等。
二、关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目前已有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该规划是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编制完成的。该规划以防止废物危害和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为出发点,以相关环保、卫生标准为依据,以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为主要任务,对全国危险废物处置目标、原则、布局、规模、投资等进行统筹规划,并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力争在2006年底前,消除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污染隐患,基本实现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贮存和处置,为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提供保障。规划共分五章,分别对处置现状和存在问题、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技术要求、主要任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政策和措施作了规定。该规划还明确规定,2003年,建设一批前期基础好、具有示范作用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2004年,建设社区城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程,2005年至2006年建设其他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同时,提高放射性废物安全收贮能力,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到2006年,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置。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这一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共规划建设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31个,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282万吨/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个,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080吨/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这些处置设施、场所可以是财政投资也可以其他形式投资,应当采用市场化的运营方式,由处置企业向废物产生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推进危险废物处置的社会化,提高处置水平,实现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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