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多年来一直比较严重。1996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是6.59亿吨,2002年已经增长到8.88亿吨。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也从1996年的1690万吨增加到2002年的2890万吨。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有利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按照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条规定就是上述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
不同的工业固体废物,由于其成份、结构、产生量等有很大的差别,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也各不相同。特别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废物,两者在可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毒性等方面均有很大区别。因此,对不同类型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为了提高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首先要对各种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明确工业固体废物中有害物质的种类、可能造成的污染的性质、强度、危害等。比如,废金属的主要有害物质是重金属、氯化物、酸、碱、电镀盐、染料等,皮革的主要有害物质是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等,对这些工业固体废物中可能包含的污染物或有害物质,以及这些污染物或有害物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比如镉、铬渣等重金属的危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加强科学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明确的界定,为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奠定坚实的科学基石。
二、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
要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制定相关的技术政策,加强政策导向的作用,以科学的原则和方法来指导污染防治工作。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开展。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制定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于联合发布了《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收集、运输、贮存、资源再生、处置等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技术政策作为行政指导的一种类型,在促进和支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引导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我国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由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导致的情况比较多,危害也比较严重。对这些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一方面要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淘汰;另一方面,对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有关部门有责任采取措施,组织推广。组织推广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制定产业发展指南,原国家计委、科技部于1999年制定了《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其中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列为当前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之一。再如,发布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发布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对有关产业加以扶持,其中就包括粉煤灰干法分选设备、小型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等应用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领域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又如,将有关工艺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给予税收等优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其中包括了利用化工废渣生产建材、肥料、纯碱、烧碱等产品的工艺。所有这些,都是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本法规定的具体体现。这里所指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既包括治理污染的先进工艺和设备,比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的先进设施等,也包括加强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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