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口者不服海关将其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的救济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法第二十五条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作了规定,所有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都必须执行。通常情况下,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要严于普通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对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些争议,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废与旧的争议,如废电脑与旧电脑并无明显界线,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实践中很难区分。此外,还有一些可能发生争议的情况,比如废物与副产品的争议;废物经过加工或处理后到何种程度,可不归入废物范畴;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是否属于废物等。有的进口者以旧货、副产品等非固体废物货品申报进口,待废物到港后,海关按照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进行监管,对进口者的影响比较大。当然,实践中也存在故意以旧货的名义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况。为了保护进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本条专门规定了救济程序。
二、本条规定适用于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情况。由于实践中进口的货物比较复杂,存在各种各样的情形。进口者通常将所进口的货物作为原材料运入我国境内,未必意识到需要办理相关的固体废物审批程序。海关可能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将进口者进口的货物视为固体废物进行监管,这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进口者不服的,即进口者认为其所进口的货物并非固体废物,不需要履行与进口固体废物相配套的审批程序的,适用本条规定。进口者即为申请人或原告。
三、本条规定的救济途径有两种:
1.行政复议。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进口者对海关将其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认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这一决定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上一级海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2.行政诉讼。进口者对海关将其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认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法院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裁决。
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两项救济途径,进口者可以自行选择。行政复议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