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异议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是在原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上所作的修改。修改前,原商标法第三十条笼统规定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修改后,本条规定区分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除此以外的任何人两类主体,对其提出异议的依据作了区分。
一、异议程序
异议,是指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将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告》上公告,让社会公众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意见。规定异议程序的意义在于,给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对商标注册提出意见的机会,从而通过社会的力量保证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质量。本条对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是:
1对于任何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即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每一个商标,都要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公众对该商标注册的意见。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2异议的期间是自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即异议期间为3个月。一方面,异议期不能太短,以便使社会公众有充分提出意见的时间;另一方面,异议期又不能太长,否则就会使商标注册的时间延长。综合以上考虑,本条规定的异议期为三个月。
3提出异议的主体: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为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人有权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并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等。
二、核准注册程序
虽然本条规定每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但是并不是每个商标都会被人提出异议。如果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依照本条规定,商标局就应当对该商标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进行公告。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