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2:46:06百科知识库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途径

根据本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若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本条规定是在原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基础上所作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一规定也即“一商品一申请”,一份商标申请仅限于申请注册一种商品。例如,当事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书上申请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中的服装上注册某一商标。但是,如果要进一步申请将该商标注册于该类商品中的鞋、帽商品上,或者申请将该商标注册于地毯、地席类商品上的,应当另行提出商标申请,不得通过一份申请就服装、鞋、帽等某一类别内的多种商品或者服装、地毯等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而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在上述例子中,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将某一商标同时注册于服装、鞋、帽类和地毯、地席类这两类商品中的多个商品上。

2明确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原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的提交方式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实践发展的需要,目前网上申请等方式应用更加广泛。为此,本次修改商标法明确书面方式和数据电文方式均为商标注册申请的有效方式。

二、《有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与商品分类

由于可以使用商标的商品成千上万,服务品种也不断增加,有的由同一生产经营者提供,有的由不同生产经营者提供。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所有建立商标制度的国家均规定,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含服务)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我国商标法也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品分类表主要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服务性质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归类,以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机关检索、审查、管理注册商标提供依据。各国原先自行制定商品分类表,但是由于国家间存在经济和文化差异,自行制定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交往。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一个由多国共同签署的《有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以下简称《尼斯协定》)应运而生,《尼斯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65个。《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申请人所需填报的商品及服务一般说来都在其中。不仅所有尼斯联盟成员国都使用此分类表,而且,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并于1994年8月9日加入尼斯联盟。采用国际分类后,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更加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密切了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尤其是加入《尼斯协定》以来,我国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尼斯分类表定期修订,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的公告》提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要求,我国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尼斯分类表为基础出台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的规定,目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共分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目前,国际分类具体包括:

1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2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3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牙粉。

4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剂,蜡烛,灯芯。

5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用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物制品,杀真菌剂,除莠剂。

6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器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7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除外),非手动农业机具,孵化器。

8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餐具,佩刀,剃刀。

9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10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11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12车辆,陆、空、海用装载器。

13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14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15乐器。

16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纸牌,印刷铅字、印版。

17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不属别类的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18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19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20家具,玻璃,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21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22缆,绳,网,帐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23纺织用纱、线。

24布料和不属别类的纺织品,床单、桌布。

25服装,鞋,帽。

26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27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28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

29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水果沙司,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30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31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32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33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34烟草,烟具,火柴。

35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及办公事务。

36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37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38电信。

39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40材料处理。

41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42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43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44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45法律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三、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决定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指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个类别有注释,并将商品或服务项目分为不同群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不能填写注释部分和群组名,如“奶及乳制品”, “提供餐饮、住宿服务”。一般说来,一个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有正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规范名称。某些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因为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至少五个类别的商品。例如,第七类的洗衣机、家用电动碾磨机,第八类的电动剃须刀,第九类的电视机,第十类的电动按摩器,第十一类的电冰箱、电热水器等。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塑料制品”、“皮制品”等。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及服务名称,有助于加快商标的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四、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按照前述规定,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于种类繁多,便按照其不同的性能、用途、商品原料、生产工艺或服务性质划分为45类,制定了商品分类表,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如果某一个申请人要将同一个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从商标法的规定上,这是允许的,没有加以限制,比如有一个商标既要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三类中的肥皂上,又要使用于第五类的消毒剂上,还要使用于第二十一类的清扫用具上。对于这种情况,按照本次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本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对此作了调整,即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允许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当事人办理手续的时间,还能节约当事人申请商标的经济成本。

五、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本条第三款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形式的规定,是这次商标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书面方式是传统的文件形式,数据电文方式是适应信息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形式,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常见的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都属于数据电文。早在2009年,商标局就已经开始试点通过数据电文这种新的申请方式,但目前仅允许部分获得授权的代理组织提交除自然人申请、有优先权的、人物肖像等之外的普通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商标注册通过网上申请等利用数据电文申请的形式日益普及,适用更加普遍,也更加便捷,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应当通过商标局指定网站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允许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商标申请、受理和审查进程,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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