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内容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主旨
本条是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如何计算审理期限的规定。
释义
根据本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时候,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原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其审理期限,应当按照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从收到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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