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2:27:46百科知识库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规定。

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里规定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是指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发现案件不属于同时符合本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或者发现案件属于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之一,即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是指应当按照本法第二章第一节关于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或者第二节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重新审理”,是指停止适用简易程序,代之以适用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或者第一审自诉案件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审理。司法实践中,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当按照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范围来确定,做到繁简有度,依法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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