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主旨
本条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业机械产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是与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的,第三款是本法针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存在的实际问题而作出的。这样规定就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农机部门三个部门依法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三个部门一要依法履行职责二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本条第一款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有关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适用于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监督检查。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抽查的范围包括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可以提出复检;对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这一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产品质量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的市场监督和违法行为的查处作了规定,并明确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对查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这里讲的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是指国务院对这两个部门的“三定”方案。国务院对、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中明确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再重新组建检测检验机构。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本法的规定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农机部门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问题。本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这是根据农机产品的特点对农机产品质量监督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基础上的补充规定,也是对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重要形式。
我国的农业机械产品仍处于产品品种单一、耗能高、技术水平低、使用性能差、作业质量不稳定的状态。加上农村的整体购买力尚处于较低水平,农民支付不起购买科技含量高、适用范围广的农机具,因此低质低价及设计简单的农业机械大量充斥农机市场。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开放,农机生产行业的格局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的性质、规模、技术力量质量水平参差不齐,市场无序竞争严重。近两年国家监督抽查中,耕整机合格率为68.8%,铡草机合格率为66.7%,旋耕机合格率为47.6%,小型轮式拖拉机合格率仅为38.2%。伴随着农民对农业机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农机质量问题逐渐凸显,投诉量也逐渐上升。在2002年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投诉情况中,农业机械高居第3位。在投诉量大的农机产品中,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占了前二位。投诉的主要内容集中在性能指标达不到要求,机具故障率多,企业售后服务不到位等,而适应性差是近年来农机投诉的热点之一。例如,受近几年跨区作业的影响,联合收割机市场需求不断增大,许多企业纷纷进行研制生产,为抢占市场份额,一些企业对技术尚不够成熟的产品,未经过试验验证和适用性可靠性考核就直接投放市场,另外,跨区作业对联合收割机性能和质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都造成了收割机投诉量上升,投诉的焦点是机具适应性差,损失率高、可靠性差,故障频繁、整机装配质量不高等,一些企业培训、维修、售后服务方面做得不好,机器出了故障,找不到“三包”服务人员,或“三包”人员无适用的配件,维修质量不尽如人意,既耽误农时,也给农机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
在人们以往的观念中,产品质量的好坏、高低,是在产品出厂时用产品技术指标(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等)衡量,凡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就认为质量是好的,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生产新技术、新农艺拓展实施,这种质量观念越来越不能适应生产实际发展的需要。产品需符合标准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产品的适应性、可靠性是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仅仅通过标准对农机产品进行出厂质量评定,只能认为其是合格产品,却不能说明它是满足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的质量好的产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要求复杂、严格,使用条件也千变万化。因地域环境气候、因农作物作业要求、因农时季节需要,对产品的性能、适应性、可靠性的要求都会在农业生产实际中真实反映出来;推广新技术、新机具,如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免耕播种等,也是在农业生产实际中反映出其适用性的程度。品种繁多的农机产品总体质量不高,特别是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滞后,机具的适用性、可靠性、使用寿命满足不了地域特点农艺要求和用户需求,阻碍了我国农机化技术提高的步伐。以监督抽查、市场抽查、行业统检、市场打假为主,均是对产品本身的制造质量进行评定,十多年来为促进和提高我国农机产品质量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农机产品作业条件差异大,作业环境相对较差,作业季节性强,对机具的适应性和可靠性要求较高。因此,仅通过单一的质量监督抽查,难以对农机产品在实际使用中是否能满足时产地、作物。品种、气候条件的适应性、可靠性要求作出真正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常常出现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实际使用中屡出问题的现象。本款提出的针对农机用户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机产品的适应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调查,与质量抽查以及其他类型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目的是一样的,但调查的对象、内容、方式、评价侧重等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质量抽查有所不同,考虑了时间的代表性、数量的代表性与地区的代表性,比较全面的分析使用中的质量状况,是评价农机产品质量手段的补充。其特点是当产品出厂后进入实用领域后在生产第一线进行质量调查,不是反映出厂时的质量水平,而是对正在使用的机具调查实际使用的质量状况。如产品的质量跟踪调查、全国或区域性的质量普查、选型试验、调查等。调查比较能更全面、更深刻地反映产品的质量状况。包括农机手对机具质量和企业“三包”服务的评价,机手参加培训的情况及操作、保养和调整技能状况,机具的地区适应性、使用方便性、作业性能、故障分布和安全性,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企业等等。这对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三包”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加快开发满足不同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的多档次农机产品、开展农机具选型,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都有很好的促进和帮助作用。
根据本款规定,调查在用农业机械产品特定种类的选择,应是依据农业生产需要,结合特定时期,如春耕时节、“三夏”、“三秋”、跨区作业等;结合特定种类:如与国家发展计划和当前工作要求紧密联系的;结合特定机型:如涉及人民生活。健康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机械),包括加工、植保机械等。同时根据规定,调查结果要进行公布。质量调查能够更客观科学地反映质量状况,更名观提供可信的农机质量信息源。政府需要产品质量信息,建章立制,需要产品供求信息,采取措施合理调节。农民需要产品质量信息,产品供求信息,便于选购。企业需要产品质量信息,不断改进产品,适应市场,需要产品供求信息,便于生产安排。近几年来,农业部组织对一些在用的、对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影响较大的特定机具进行了质量调查。从1999年至2001年,农业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实施联合收割机质量跟踪调查项目,在河北、河南、山西。山东、陕西等五省的小麦机收作业现场共对5000多台联合收割机连续三年进行质量跟踪调查,并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查工作有所侧重。在三年的联合收割机质量跟踪调查中,准确及时地作出评价结论,不断向农机生产企业反馈机具运行中的故障和问题,明显提高了机具质量改进频次和速度,促进了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联合收割机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从8.8小时提高到19.l小时以上,实现了用新的技术手段获取农机产品适应性和可靠性客观资料的目标。对于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植保机械,农业部组织了对150家企业生产的3504台背负式手动喷雾器进行使用情况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不仅产品本身制造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在施药技术的推广和用户操作使用的培训、企业生产能力和销售等方面也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是直接威胁操作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二是直接影响或危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农业部每年还对其他诸如种子加工机械、免耕播种机、大中型拖拉机等重要的农机产品进行普查,掌握了产品整体质量、适应性和可靠性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了依据,有效的引导了农机产品市场的发展,促进了农机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