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2:21:12百科知识库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农机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机产品有关标准和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总体上说,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还不高,与农业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差距大的重要方面体现在我国农机产品比较落后、质量问题较多,影响机械作业的效率和质量,制约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作为农机产品安全与质量保证的有关农业机械标准还不完善是重要原因。长期以来,农业机械安全标准不健全,导致近年来农机安全事故频繁,农业机械的排放、噪声和漏油等造成严重污染,直接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我国农业机械还缺乏强制性报废规定,造成大量本该淘汰的农业机械继续使用,成为能源浪费与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农业机械事故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造成部分农业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也与部分研发人员设计理念的偏颇不无关系。我国传统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设计关注的只是“能用”,往往忽视了产品的安全指标,致使一些产品存在先天的设计缺陷。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机械国家标准中开始吸收ISO标准中有关安全方面的要求,将农业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提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农机设计关注的重点转移到不仅要“能用”,而且要保证“安全使用”。对比新旧两代农业机械,不难发现,在旧的农机产品上裸露着的传动皮带、传动链等容易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运动部件,在新型农业机械中已大大减少;旧的农机中刀片、齿轮、滚筒等手脚容易触及的部件,在新型产品中增加了遮挡。同时新型农机还在显要部位标有颜色鲜明、清晰可见的安全标志。当前迫切需要制定、完善农机安全、环保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加快我国有关农业机械标准建设尤为重要。一方面,我国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农业机械标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限制类产品实行高标准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国外劣质农机产品涌入我国,保护我国农机工业的发展,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有效的技术壁垒。

因早期的农业机械质量和安全性较差,农机安全技术和标准是国外农机法规主要的内容。美国1913年在建立了全国工业安全委员会之后,由美国农业会议建立了农业安全委员会。其后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制定了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标准,法庭审理农机事故案件或投诉以这些安全标准作为依据。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职工安全与健康法》即着名的奥斯哈法(OSHA),以保护包括农业工人在内的雇佣劳动者为内容,为执行OSHA,建立农业标准咨询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编辑修正,1974年2月美国联邦登记局公布《美国农业装备的安全标准》,该标准对动力输出轴、防护罩、拖拉机翻倒保护装置以及人员操作规则等均作出了规定,这些标准都具有法律效力。美国以安全技术标准作为农机立法的特点是简明、灵活,它为法律意识强的美国农民(包括农业工人)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手段,同时这些标准又可以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地被修订,无须再通过繁琐的立法程序。英国1956年通过了《农业工人安全、健康和福利法》,在该法制定前后还制定了一整套的安全防护和操作规则的技术性规定。英国农机立法的特点是授权法官来制定规则和发布禁令。如法律规定,“案件审理当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对雇主和雇佣工人等制定规则,限令和禁令”,“可以对任何机具、设备的使用、任何具体操作环节做出规定或发布禁令;可以对有关机械的制造、安装、检查、修理、保养、换件、调整和试验,以及危险部件的防护提出具体要求,禁止出售、出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机具、设备”。1968年6月联邦德国制定了《器械安全法规》,根据该法劳工和社会秩序部颁布了“关于技术设备法规的一般管理规程”。在管理规程中专列了“机器、农具、技术设备和牵引车的一般规定”、“关于车辆(包括拖拉机)的特殊规定”、“关于耕作机、播种机、植物栽培机和施肥机械的特殊规定’、“关于固定式作业粉碎机的特殊规定”、“关于液体喷射器的特殊规定”等,较详细地规定了每一种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1976年又颁布了“农业机械和农用拖拉机需要特别注意的安全的项目”等。新西兰1950年颁布《机械法》对有关农机安全防护的技术作了规定。日本在制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同时,也颁布了27个有关农业机械的安全防护标准。我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有关工业产品(包括农业机械产品)的标准等作了规定,为了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此只作了原则规定,即明确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同时强调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二、根据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百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指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应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标准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需要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依据的标准,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一)关于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是由农业机械化领域内所有具有内在联系的标准组成的科学有机整体,它是由农业机械化标准和农业机械产品标准两部分构成。农业机械化标准是为农业机械管理、使用和农业机械化服务活动而制定的技术规范。它以管理和服务类标准为主体,应用于农业机械技术管理、社会化服务和安全使用等环节,规范和调整机械化农业生产活动中管理者、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关系,为贸易活动、仲裁检验和农艺服务提供技术依据。农业机械化标准主要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农业机械化的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相应的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并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农业机械产品标准是指导农机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的标准。农业机械产品的国家标准是由国家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由相应的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审定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考虑到本法是一部促进法,立法宗旨是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扶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同时相关法律对工业产品标准的规定已包括农业机械制造业的工业生产标准。因此本法对有关农业机械产品标准没有单独规定。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产品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约有800多项(含拖拉机),基本覆盖各类农机产品和农机化领域。

(二)关于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急需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标准。(1)农机产品质量标准是指农机产品的评定指标、要求和评定方法,是产品质量评定的依据,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依据农机产品质量标准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评定,农机生产企业也可将此类标准作为产品出厂检验的依据。(2)针对我国各类农机具维修市场还不完善,维修人员技术水平偏低,维修质量、服务水平与农机的购买、使用率普遍提高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在农机市场监督管理上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依据,为规范农机维修市场,保护农民利益,制定农机维修质量标准是必要的。(3)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属服务类标准,近年来,农机作业服务的社会化范围不断扩大,农机手与农户因作业质量问题产生的作业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大规模的小麦跨区机收作业中的质量投诉,如没有作业质量标准致使作业质量责任无据可依,将影响农机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关于农业机械产品的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根据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也就是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为与世贸规则用语相一致,强制性标准通常称为“技术法规”);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要求的工业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据此,本法规定,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这里讲的人身安全的技术要求,是考虑到农机产品的结构设计、主要件材料选用、整机制造和装配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可能造成的农机产品本身的安全性能差对使用者和操作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主要包括安全防护、安全标志、材料安全等,这也是多数农机产品普遍存在的共性质量安全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l)运转件缺乏有效防护,直接危及使用者安全;(2)安全标志不齐全;(3)产品使用说明书安全操作注意事项不完善;(4)漏电问题;(5)材料和工艺质量问题;(6)植保机械对使用者的毒害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要求指的是农机产品某些性能质量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是农机产品不可忽视的质量安全因素。如机械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农用化学物质残留和产地环境污染,农副产品机械加工过程中可能增加食品中重金属、杂质等有毒物质成分,农产品贮运、保鲜过程中会发生接触性污染等,集中表现在植保、施肥、粮油加工、饲料加工、茶叶加工和农产品包装和运输等农业机械作业环节上。这方面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有:(1)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性能对农副产品安全性的影响;(2)植保机械施药量问题;(3)施肥机械施肥质量安全问题;(4)粮食干燥质量安全问题;(5)农产品在贮运环节中由于包装不当,运输机械本身携带有毒物质或杂质(如农用运输车又运农药、化肥,又运粮食蔬菜肉类等)的接触性污染问题也经常发生。农机产品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主要体现在转速、排放、噪声、密封性等性能超标问题。由于结构设计不合理,造成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排放、噪声等指标超过标准要求。如柴油机功率上限不限制,造成单缸柴油机最大功率值大大超过铭牌规定值,油耗大,冒黑烟,污染环境,也损害操作者的身心健康,农机超速;单一提高铡草机主轴的转速来提高生产量,造成铡草机先天的不安全因素。农业机械的三漏问题对环境的危害也是不可忽视的,燃油泄露对农田、农作物志至对农产品造成污染。联合收割机液压系统失灵和漏油现象普遍对农作物及环境造成局部污染;秸秆粉碎和收集功能不理想造成的焚烧秸秆,其烟雾污染空气。

目前,我国已对某些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和环保的技术要求制定了部分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主要是植保机械,但还很不够。针对我国农机质量差、安全事故多的特点,依法制定农机产品的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是十分必要的。本法是促进法,对农机安全、环保问题虽规定的内容不多,但相关法律对此均作了明确规定,农机安全、环保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要管的事。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设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机械的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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