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主旨
本条是对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由外国保险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设立经营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由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经营的外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外国保险公司经批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登记注册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十分有限,除了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外,只允许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外资股份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这在当时对于保护我国尚处于成长期的民族保险业是非常必要的。目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国力不断增强,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入世谈判时的承诺,我国保险市场将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全面对外开放,不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也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这将对我国引进外资、管理和技术,不断完善我国保险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是中国法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虽然不是中国法人但是经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因此,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考虑到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有涉外因素,在设立审批、机构设置、外汇汇出等监管方面有其特殊性,需要另外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因此,本条规定,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目前,国务院已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于2001年12月1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对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遵照执行。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