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主旨
本条是对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法律责任。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布。保险公司还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法规定的上述义务。否则,即构成违法。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法律责任。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实施监督检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接受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更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妨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否则,即构成违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拒绝或者妨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检查监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