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2:14:09百科知识库

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主旨

本条是对解除航程保险合同限制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财产保险中,以一次航程或运程来计算保险期间的为航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程保险,运输工具也有保航程险的。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间不是按日期而是按航程或运程计算,保险责任的起讫一般采用“仓至仓”条款,就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负的保险责任,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开始,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为止。对于货物运输保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所负的责任,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由于航程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处于运动中的财产,保险期间是一次航程或一次运程,相对于定期保险来说,保险期间较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和使用情况等不易掌握,如果允许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如果投保人在投保货物等将要到达目的地时解除合同,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航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一经开始,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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