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人,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人;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主旨
本条是对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禁止行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如实地、客观地和公正地反映公司、企业经济业务活动的内容,公司、企业必须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靠。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不仅是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且也是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然而,一些公司、企业为了小团体利益,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有的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资料进行核算,有的通过改变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等手段,假帐真算,真帐假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帐实不符,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以达到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和粉饰业绩等非法目的,这些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为此本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我们知道,决定公司、企业财务状况的主要是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这三大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共同组成的反映公司、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就是资产负债表。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这里的“随意”,是指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凭自己的意思,改变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的行为;所谓“虚列”,是指本来并不存在但却凭空假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余额的行为;所谓“多列”,是指虽然存在一定余额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却又不实地篡改会计数据,增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余额的行为;所谓“不列”,则是隐瞒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余额的行为;至于“少列”,与多列行为类似,是指通过篡改会计数据来达到减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余额的行为。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必然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导致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管理失控,因此是本法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收入是公司、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由于公司、企业的收入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一个单位的经营业绩和负责人的领导政绩,而且收入与纳税又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一些公司、企业及其负责人为了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或为捞取个人的政治资本,在收入这一会计要素上大做文章,虚列或者隐瞒收入,以达到粉饰业绩、政绩或偷逃税款的非法目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认一项营业收入实现与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一是伴随营业收入而来的新增资产已经取得;二是营业收入可以计量;三是产生营业收入的交易已经完成,公司、企业享有了支配和使用其营业收入的权利。只有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可称为已实现营业收入。正确合理地确认公司、企业收入的实现,直接关系到当期的损益,如果出于各种非法动机人为地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进行不实的收入核算,同样会造成会计信息的虚假和失真,就不能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公司、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因此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这一项与前面第一项的行为类似,只不过随意改变和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的会计要素对象是费用、成本。费用是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成本是对象化了的费用。费用和成本与收入、利润一起反映了公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成果,以及这种活动及其结果对掌握、控制这些资产所有权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正确、及时地将已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连同期间费用,结转当期损益。通常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联系因果关系确认费用、成本;二是系统和合理地分配费用、成本;三是耗费发生时立即确认费用、成本。公司、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成本计算方法。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由于费用、成本的确定标准和计量方法的正确与否直接关联到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企业不能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更不能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否则就构成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利润是公司、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由于利润的计算和分配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公司、企业、职工及所有者等各方利益,因此,公司、企业的利润计算、分配方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来进行。公司、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一般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弥补公司、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向所有者分配利润。如果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就可能损害到国家、职工及所有者等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严加禁止的。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中的前四项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将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禁止的主要行为加以明确,然而社会经济生活总是复杂多样的,出于各种动机和目的,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是千变万化的,其方法和手段多种多样,单纯依靠列举的方式加以禁止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才有这一概括性规定,也就是说除上述所列举行为外的其他行为,只要行为本身违反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都应予以禁止,所以这一规定既能有效地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又使惩处各种违法行为做到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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