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法律救济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因而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现代法制国家是通过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为相对人提供救济的。在我国,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咛逍姓形猩蟛椋员;は喽匀说暮戏ㄈㄒ妫馐且恢炙痉ň燃茫切姓低惩獠慷孕姓ǖ募喽叫问健P姓匆樵蚴怯胄姓咚舷嘟岷系?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7823.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行政救济制度,它是运用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行政救济,即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作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宗旨和目的上相同,都是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它们不是同一制度的重复,二者有分工和协调的关系。行政诉讼作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它受一国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制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司法监督行政权的广度和深度都受限制。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上的救济制度,在范围、程序等方面都与行政诉讼有区别,它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弥补了行政诉讼制度在给予相对人权利救济时的某些局限性,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及时,也更为全面。因此,行政复议是一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因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监督的职责;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第二,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行政争议是由于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争议,行政复议只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不解决民事争议和其他争议;第三,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第四,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复议虽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创设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从公正性的要求考虑,行政复议需要有比较严格的程序,从复议申请的提出,到复议申请的受理、审查直到最后作出复议决定,都与司法行为类似,而与一般的行政行为则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有人称行政复议为一种“准司法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除此之外,《行政复议法》也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内。《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些规定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括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根据这一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了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计划生育管理中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外,如果该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来的,还可以对该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的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计划生育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如公民对乡计划生育部门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乡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计划生育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复议申请,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的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的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给予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计划生育部门返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
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请求法院裁决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出现于18世纪,发展起来主要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它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依法行政和对政府制约的思想为基础的。1982年我国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六届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我国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经过审查认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判决被告的计划生育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